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伦理委员会

北京大学首钢LETOU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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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   总则

第一条  为保护参与生物医学研究的受试者的权益,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、《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》(试行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》、世界医学会《赫尔辛基宣言》、世界卫生组织《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》、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北京大学首钢LETOU医学伦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)以保护受试者权益为宗旨,促进生物医学研究按照符合国内国际规范的要求健康发展,促进公众对生物医学研究的信任与支持。

第三条  伦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查研究项目,遵循 “尊重、有利及公正”的生命伦理原则,工作独立透明,确保审查质量。

 

第二章        伦理委员会

   第四条  伦理委员会是经北京大学首钢LETOU批准成立的、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进行伦理审查的专门机构,对北京大学首钢LETOU负责。

第五条  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名,委员若干。

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采取推荐和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。

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的任命和免除须经北京大学首钢LETOU批准。

第六条  伦理委员会可以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成立咨询委员会,由北京大学首钢LETOU颁发聘书。聘期同当届伦理委员会成员任期。

因审查需要,伦理委员会还可聘请独立顾问及委任常任独立顾问。独立顾问应遵守保密协议,可就试验方案中一些问题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,可列席会议,但不具有伦理审查表决权。

七条  伦理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从事生物医学、临床医学、预防医学、遗传学、药学、统计学、伦理学、法学、社会学、心理学等学科的专家和社区代表组成。

非医学专业委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百分之十。

不隶属于北京大学首钢LETOU的委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百分之十。

伦理委员会成员的性别比例应当无明显差异。

第八条  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,根据需要,经批准可以连任。  

九条  伦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保护受试者权益,确保研究不将受试者暴露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。

(二)审查研究项目方案:

伦理委员会有权要求研究人员提供与伦理审查有关的研究信息、修改研究方案,要求研究人员提供和/或修改知情同意书,或者根据研究人员的请求批准免除知情同意程序。对研究项目做出同意、修改后同意、修改后重审、不同意等决定。

(三)对已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,有权要求研究人员暂停或终止不依从研究方案和/或不符合伦理的研究活动。

(四)及时处理受试者的投诉和不良事件。

(五)为北京大学首钢LETOU研究者提供受试者保护和科研伦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,提升北京大学首钢LETOU的科研诚信水平。

 

第三章 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

第十条  伦理委员会下设伦理委员会办公室,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工作,为委员会的工作服务。

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北京大学首钢LETOU科研处承担。

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秘书1人。

第十一条 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:

(一)负责签收伦理申请。

(二)对研究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形式审查。对基本符合审查条件的决定受理;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。

(三)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,及时通知申请者予以补充或者修改。

(四)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确定不同研究项目的审查形式:免除审查、非会议审查或会议审查。

(五)按照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开展工作。其中主要包括:

负责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的会务工作,包括确定会议时间、地点、通知委员、独立顾问(若需要聘请)或研究者(若需要到会)等参加会议;

在伦理审查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周,将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寄送给参加会议的委员及独立顾问(若需要);

协助委员与研究者沟通;

提供审查会议的会场服务、会议签到、签署相关表格、回收审查意见和做会议记录等。

(六)将伦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申请者。

(七)按规定负责全部文书、材料的归档与保管。

(八)受主任/副主任委员委托,对某些研究项目进行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现场监督和检查。

(九)解答申请者、研究单位或者受试者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咨询;对不能解答的,转交主任/副主任委员进行解答。

(十)协助主任/副主任委员处理研究期间发生的非预期不良事件。

(十一)协助主任/副主任委员受理受试者投诉,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研究期间出现的损伤,对研究和/或研究者的抱怨、不满,对其生活带来的不便或影响,对经济补偿提出疑义,对改进研究的建议等。

(十二)草拟、报送相关公文。

(十三)对研究审查申请根据种类不同收取审查费,并负责伦理委员会的经费管理,定期向委员会汇报。

(十四)处理主任/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事务

 

第四章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

第十二条 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接受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。

(二)参加伦理审查会议并事先取得被审查研究项目的全部申请材料。

(三)要求申请者补充材料和/或接受当面提问。

(四)对被审查研究项目做出同意、修改后同意、修改后重审、不同意等决定性书面意见。

(五)有权提出辞去自己的委员职务。

(六)向北京大学首钢LETOU提出推荐委员或免去不胜任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的建议。

(七)未到届被告知免除委员职务时有权为自己辩护,被免除职务时有权得到书面解释。

(八)审查工作得到北京大学首钢LETOU的认可。

第十三条 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和伦理委员会的规章制度。

(二)按照伦理委员会通知参加伦理审查会议。

(三)提前填写审查相关表格,会上积极讨论、独立发表意见。

(四)对申请者及研究信息保密,对受试者隐私保密。

(五)若有利益冲突,应当主动向主任委员提出回避申请。

(六)在相关文件上签名。

(七)参加审查工作培训和继续教育。

(八)参与伦理委员会制度建设工作。

(九)允许北京大学首钢LETOU及伦理委员会公开本人姓名、职业、专业和所属单位。

第十四条  主任委员的职责

(一)主持制定与伦理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制度与规定,规范伦理审查工作。

(二)决定研究项目的审查形式:会议审查、非会议审查或者免除审查。

(三)决定伦理审查回避人员。

(四)主持召开伦理审查会议,经委员会讨论,代表伦理委员会签署对研究项目申请做出的同意、修改后同意、修改后重审、不同意等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。

(六)组织对已获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,纠正以致暂停、终止不依从研究方案和/或不符合伦理的研究活动。

(七)组织处理受试者的投诉和不良事件。

(八)组织对伦理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。

(九)负责伦理委员会的其他工作。

(十)副主任委员可接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代理行使主任委员的职责

 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五条  本章程由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。章程的修订程序,可由任一委员建议启动,全体委员讨论后决定章程的修订。

第十六条  有关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可参考本章程办理。

    第十七条  本章程自2016年3月28日实施。